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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提醒: 警惕变相征收“两费” --
日期:2008-11-6 17:21:24 来源:包头晚报 编辑: 作者: 浏览:


 
  从9月1日起,按照国家三部门停征“两费”的统一要求,市工商局迅速反应,精心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征收“两费”,并开始按部就班做好退还预交“两费”的工作。然而,近期工商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中发现,个别集贸市场主办单位趁工商部门停征“两费”之机,加收进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摊位费,使得原本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却变相成为个别集贸市场主办单位的“生财之道”。

  青山区广客隆市场成立于1996年12月,主要经营日用百货、糖酒副食,现有个体工商户100余户。这些个体工商户从年初开始,就平均按照每年500元摊位费、每月25元柜台费的标准一次性向市场主办方缴纳了摊位费和柜台费,同时,按每月80元缴纳个体工商管理费。当工商部门从9月1日起停征“两费”后,市场主办方又要求他们每月额外缴纳80元摊位费。到现在,他们已连续交纳了两个月的加收摊位费。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停征“两费”后,由于市场主办单位加收摊位费而使得部分个体工商户并没有充分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本应得的实惠却被市场主办方给剥夺了。

  据工商部门进一步调查了解,青山区广客隆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虽没有与市场主办方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个体工商户一次性缴纳全年摊位费、柜台费的收据,已经完全符合《合同法》中合同成立要件的规定,双方的口头约定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主办方无权再单方面提高摊位费收取的标准。尤其是就在工商部门全面停止征收“两费”后,市场主办单位即以与原工商管理费数额相等的费用加收摊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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