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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再战“身份证”--
日期:2008-11-20 17:41:30 来源:内蒙古晨报 编辑: 作者: 浏览: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荆国栋)    对于小产权房的“身份”问题,业界关注已久,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就曾引发一场关于小产权房“身份”的大讨论,但是始终没有定论。
    今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条件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等一系列原则性要求,突破了只有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交易流转的既有政策框架。不少人再次看到了小产权房获得合法身份的可能性,对此,业内人士观点不一。
    政策能为“名分”开路?
    据知情人士透露,其实关于小产权房“身份”的研究,自十七届三中全会开始,国土资源部就已开始着手细化土地流转政策实施后的相关框架。目前已经就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着重对使用权进行管理达成了共识。
    专业人士分析,所谓“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际上是比照城镇建设用地管理的方式进行。应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其用途进行分类,继而进行方式不同的流转、入市管理。
    据悉,目前国土资源部的思路是,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成三类,一是划拨类集体建设用地;二是出让类集体建设用地;三是出租类集体建设用地。所谓划拨类即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成员的土地,例如宅基地;至于“出让类”,主要是指经营性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例如乡镇企业用地等。
    有些专家以为,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类,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一样,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这样就有望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价,同地同权。
    而鸿臣地产北京总部董事长王安平认为,正常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与农村土地流转是两个概念,土地流转不能为“小产权”正名,倒有可能以另一种发展模式活跃农村经济和提高农民居住质量。流转的土地大多数不会针对农村建设用地,更不可能与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小产权”联系起来,国家推出农村土地流转是在一定前提和原则下来操作的,未来细则的出台会围绕多方面的原则下展开。
    王安平认为通过从土地流转的概念可以看出,土地流转具体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基本没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所以流转后的用途与小产权房开发用途不会相符。
   小产权房生死不明
   近年来,在城市房价高涨刺激下,小产权房因为不存在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成本,其廉价实惠深得人心。
   在小产权房在城市中“疯狂”扩张之时,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而今年8月,国土资源部在提交国务院报告中则又建议,既要对在建或新建的小产权房严格查处整顿,又要对于已形成规模性入住的小产权房予以妥善处理。
    对此,业内人士的呼声较为积极,小产权房虽然“身份”不明,但在处理上一定要采取灵活的态度,拆掉或炸掉并不是惟一的选择。只要符合规划,通过向集体所有者缴纳土地补偿金,达到经济利益平衡,就可以给他一个合理的“身份”。对此观点,内蒙古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盖志毅是认同的。
    本土地产界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介绍,在城市化的建设过程中,有许多处于城乡结合部的住房,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而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了“合法”的“身份”。期间,也曾有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使划拨的集体土地兴建的住宅完成了其土地性质的转换,进而明确了产权属性。对于这种说法,盖志毅持不同的观点,盖志毅认为,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占用的农村土地,是通过政府的合法征用,给农民合理的补偿金而进行的,是经过科学的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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