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
资讯
首页 | 综合报道 | 内蒙动态 | 企业动态 | 科教文化 | 交通动态 | 旗县动态 | 市民生活 | 教育动态 | 包头人物 | 魅力包头
当前位置:本地资讯 > 我市对城市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我市对城市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
日期:2008-10-28 17:51:21 来源:包头日报 编辑: 作者: 浏览: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城市供热价格关系,缓解燃煤价格大幅上涨造成的供热成本压力,维护供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更好地保证市区居民的冬季供热采暖,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精神,近日,经自治区发改委批准,我市对城市供热价格进行了调整。
  一是城市居民供热价格由现在的2.95元/平方米·月,调整为3.5元/平方米·月,调高0.55元/平方米·月;非居民供热价格由现在的3.4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4.40元/平方米·月,调高1.00元/平方米·月。

  二是分户供热继续实行两部制,即供热收费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分别占总热费的50%。居民用热基本热价由8.85元/建筑平方米,调整为10.50元/建筑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计量热价由15元/吉焦,调整为17.8元/吉焦(按用户热表计量计收)。非居民基本热价由10.2元/建筑平方米,调整为13.20元/建筑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计量热价由17.5元/吉焦,调整为22.76元/吉焦。

  三是包头第一、二、三热电厂,包头东华热电公司供热出厂价格由12.00元/吉焦,调整为17.00元/吉焦。

  四是调整后的供热价格从2008年10月15日起执行。



 包头热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包头热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包头热线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包头热线”,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包头热线”的文 / 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包头热线”,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包头热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