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城市供热价格关系,缓解燃煤价格大幅上涨造成的供热成本压力,维护供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更好地保证市区居民的冬季供热采暖,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精神,近日,经自治区发改委批准,我市对城市供热价格进行了调整。 一是城市居民供热价格由现在的2.95元/平方米·月,调整为3.5元/平方米·月,调高0.55元/平方米·月;非居民供热价格由现在的3.4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4.40元/平方米·月,调高1.00元/平方米·月。
二是分户供热继续实行两部制,即供热收费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分别占总热费的50%。居民用热基本热价由8.85元/建筑平方米,调整为10.50元/建筑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计量热价由15元/吉焦,调整为17.8元/吉焦(按用户热表计量计收)。非居民基本热价由10.2元/建筑平方米,调整为13.20元/建筑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计量热价由17.5元/吉焦,调整为22.76元/吉焦。
三是包头第一、二、三热电厂,包头东华热电公司供热出厂价格由12.00元/吉焦,调整为17.00元/吉焦。
四是调整后的供热价格从2008年10月15日起执行。 |